金融监管的强化一直是最近几年金融领域的关键词。3月28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刚审议通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编注:俗称“资管新规”)。
于无声处听惊雷,4月3日,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发布《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大力度整顿通过互联网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
《通知》从多方面地互联网资管业务做出了要求,明确禁止非金融机构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的行为,须立即停止,存量业务则最迟于2018年6月底前压缩至零。
明确了互联网资管业务属于特许经营业务
原文: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是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须纳入金融监管。
明确未取得金融牌照不得从事互联网资管业务
原文: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须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牌照或资产管理产品代销牌照。未经许可,不得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明确“定向委托投资”、“收益权转让”等常见业务模式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原文: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以发行销售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委托计划”“定向融资计划”“理财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等方式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应当明确为非法金融活动,具体可能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等。
明确互联网资管业务存量的去化期限,未按期去化的纳入取缔类处置
原文: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的行为,须立即停止,存量业务应当最迟于2018年6月底前压缩至零。对于未按要求化解存量的机构,应明确为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纳入取缔类进行处置,采取包括注销电信经营许可、封禁网站、下架移动APP、吊销工商营业执照,要求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不得向其提供各类服务等措施。
明确互联网平台不得为各类交易场所代销资产管理产品
原文:互联网平台不得为各类交易场所代销(包括“引流”等方式变相提供代销服务)涉嫌突破国发[2011]38号文、国办发[2012]37号文以及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政策要求的资产管理产品。
此外,《通知》提到,对于网贷机构将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剥离、分立为不同实体的,应当将分立后的实体视为原网贷机构的组成部分,一并进行验收,承接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的实体未将存量业务压缩至零前,不得对相关网贷机构予以备案登记。
该《通知》还要求,各地应加强拟备案网贷机构的股东资质审核,对于存量违法违规业务未化解完成的互联网资产管理机构,不得对其实际控制人或股东投资设立的网贷机构予以备案登记。这对于处在备案前夕的网贷行业而言,犹如当头一棒。
互联网资管监管加码,力在防范金融风险?
互联网资管,顾名思义,就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资产管理,或者代销资管产品的行为。
资管产品最终的投资方向大多数非标资产,如针对某家企业的大额贷款等,风险相对于存款、债券、基金等产品要高很多,因此对于投资者的资格要求比较高,有一定财力的高净值人士才可以投资这类产品。
互金平台上的产品是公开买卖,没有设置任何门槛。互联网金融公司现阶段尚没有合格投资者认定的过程,对投资门槛和规模也没有限制。如果允许互金公司开展资管业务,将可能会出现风险承受能力一般的投资者买到风险较高产品的情况。由于资管产品的投资金额较大,如果出现逾期等风险,投资者将损失惨重。
事实上,互联网平台销售资管产品此前已有争议,此番加强对互联网资管的监管,有利于防控金融风险以及由金融风险衍生的社会稳定风险。在互联网金融行业,灰色地带越来越少,合法合规经营,才是长久生存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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