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日,全新修订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正式开始实施。围绕新版“证券法”的落地,当日,发改委、证监会、两大交易所随即发文表示将落实新版“证券法”,全面实施注册制。值得注意的是,相关通知中仅明确了国家发改委和证监会将不再对公司债券发行进行具体审核,并没有对现行其他配套政策进行实质性的规定或调整。
至此,我国公司债券市场全面确立了“1.央行监管,交易商协会注册+审核;2.证监会注册,交易所审核;3.发改委注册,交易商协会/地方国资委审核”这三条发行注册审批体系。特别指出的是,根据国资委3月1日关于实施注册制的相关通知,央企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发行企业债,由交易商协会进行审核,但是地方企业发行由发改委注册的企业债券,审批权仍在地方国资委。
针对部分媒体断章取义,表示公司债券市场发行门槛将全面降低。谦颐资产认为,此番改革代表信用债市场朝着市场化方向又迈出了坚定一步,但是发行注册制不代表发行无门槛。新版证券法的核心是贯彻市场化精神,将原来由证监会和国务院授权部门行使的发行审核权全面下放,同时突出信息披露和投资人保护制度,并大大增加了违规惩戒力度。
不仅如此,由于信用债市场是针对合格投资人的市场,债券发行审批通过,往往并不代表成功发行。在2018年和2019年宏观信用环境低迷情况下,一级市场亦出现了部分发债企业由于发行困难,通过结构化发行等方法,制造“成功发行”的假象。因此谦颐认为,虽然长期来看信用债市场全面市场化是发展的方向,很显然,目前政策也朝着这个方向推进。但是作为一个以信用偿付作为根基,且机构投资人占绝对主导的市场,在破刚兑的背景下,此番发行政策的调整,虽然简化了发行审批流程,在一定程度上会加速高等级信用主体的发债进程,并不代表公司债券发行无门槛,且在短期并不会导致信用债市场大扩容。
下面让我们一起揭开新版证券法的面纱:
新《证券法》是在2014年8月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对比上一版《证券法》为了体现“注册制”的精神,新版《证券法》在整体结构上,将旧版第三章第三节中“持续信息公开”,单列成新版第五章“信息披露”,同时增加了“投资者保护”的章节。
在公司债券相关的部分,新版证券法在发行和上市部分,删除了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具体指标,但是,却在信息披露新增了非常具体的对于债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事项,同时首次明确了债券持有人会议机制,以及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角色。这“一增一减”并不是如部分断章取义的媒体所说,要大幅降低发行门槛,进行“大水漫灌”,而是体现了国家政府权力退出具体的审核机制,“上帝的归上帝,让凯撒的归凯撒”。
新版《证券法》主要在“证券发行”部分进行了如下调整(见下表),对比旧版,删除了大量具体指标,核心是体现“权力”下放,将这些条文的落地细节交由审核实施机构和市场来决定。
在信息披露方面,新增了非常具体的对于债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披露要求。
最后第一次增加“投资者保护”章节,明确了债券持有人会议,以及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角色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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