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如何参与上市公司定增 私募定增新规规定介绍
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合称“再融资规则”)。
一、再融资规则的调整
1、调整的内容
一是精简发行条件,拓宽创业板再融资服务覆盖面。取消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45%的条件;取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连续2年盈利的条件;将创业板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由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
二是优化非公开制度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为战略投资者等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和锁定机制,将发行价格由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折改为8折;将锁定期由36个月和12个月分别缩短至18个月和6个月,且不适用减持规则的相关限制;将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数量由分别不超过10名和5名,统一调整为不超过35名。
三是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方便上市公司选择发行窗口。将再融资批文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二、发行监管问答
证监会对《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进行修订,适度放宽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规模限制,并同步公布施行。
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请问,审核中对规范和引导上市公司理性融资是如何把握的?
答:为规范和引导上市公司聚焦主业、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防止将募集资金变相用于财务性投资,再融资审核按以下要求把握:
一是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规模。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二是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
三是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用本条规定。
四是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三、特别说明
1、核准制与注册制需要说明的是,新《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实施注册制,并授权国务院对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预计创业板尤其是主板(中小板)实施注册制尚需一定的时间,新《证券法》施行后,这些板块仍将在一段时间内继续实施核准制,核准制和注册制并行与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并不矛盾。
2、适用期限《再融资规则》施行后,再融资申请已经发行完毕的,适用修改之前的相关规则;在审或者已取得批文、尚未完成发行且批文仍在有效期内的,适用修改之后的新规则,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更新申请文件或办理会后事项后继续推进,其中已通过发审会审核的,不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议,已经取得核准批文预计无法在原批文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以向证监会申请换发核准批文。
3、明股实债再融资规则加强了对“明股实债”的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不得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四、私募基金如何参与定增?
1、参与类型
中基协于2016年9月发布的《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主要投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基金类型建议选择“股权投资基金”。另外,中基协于2020年1月在《<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相关问题解读》的培训中也强调私募股权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均可以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业务,但更倾向于是私募股权基金。
2、备案要求
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1月23日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备案问题解答》”)指出,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在开展证券发行业务的过程中,应对投资者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私募基金参与定增一般应在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之前完成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
由于私募基金的产品备案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出现过因私募基金无法完成产品备案,而导致上市公司定增方案被终止的情形。在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定增预案的时候,就有可能要求私募基金已经完成产品备案,以保证发行对象的确定性。建议私募基金如果有存量产品,可以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以存量的基金产品进行投资。对于没有募集属性的合伙企业,可以自有资金正常认购定增而不需要进行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
3、穿透核查
有关私募基金参与定增是否需要穿透核查、穿透计算人数的问题,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并未正式公开发布相关的文件和规定。一般认为要求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人数不能超过200人(不适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认购的情形)。
穿透进行披露时,穿透到何种程度(穿透到直接出资方还是最终出资人),穿透后的人数如何计算等细节问题,实际案例中存在一定的差异。 根据
“三年期定增”案例统计,虽然都进行了穿透核查,但只有部分被明确要求就穿透计算后的最终总人数是否超过200人发表意见,在另一部分案例中,证监会只要求上市公司穿透披露上层投资人的信息,但未要求就穿透计算最终实际投资人数是否超过200人发表意见,主要是为了确认资金来源以及最终实际出资方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2015年10月保代人培训纪要中未对“一年期定增”提出穿透核查的要求。因此穿透核查要求尚未有固定参考。实际案例中,部分仅对认购对象中存在的私募基金、资管计划是否进行了备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未就产品上层投资人进行穿透核查及披露。
4、锁定期限内的份额转让
就参与定增的私募基金在相应锁定期内是否可以进行份额转让,目前并无法律法规或任何书面文件予以明确。证监会审核“三年期定增”项目过程中考量指标之一就包括私募基金投资人是否出具不会在锁定期内进行份额转让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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