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是否可以从事民间借贷、P2P 等业务?
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 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
业务的申请机构,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 投资者。为防范风险,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
冲突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上述机构可以设立专门从事私募基 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后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经金融监管部门
批准设立的机构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同时也从事上述非 私募基金业务的,应当相应建立业务隔离制度,防止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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