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要求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 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二) 基金的财务情况;
(三) 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四) 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五) 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六)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
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七)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一) 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二)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 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四)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五) 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六) 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七)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八) 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九) 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读本》
(十) 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十一) 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十二) 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十三)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页面所涉私募基金内容仅对合格投资者展示!因擅自转载、引用等行为导致非合格投资者获取本文信息的,由转载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
本页内容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相关数据及信息来自基金管理人、托管估值机构、外部数据库,并可能援引内外部榜单、其他专业人士/或机构撰写制作的相关研究成果或观点,我司对所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及完整性不作任何实质性判断,对所涉产品/机构/人员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预测、保证,亦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或将其用于商业用途。转载、引用、翻译、二次创作(包括但不限于以影音等其他形式展现作品内容)或以任何商业目的进行使用的,必须取得作者许可并注明作品来源为私募排排网,同时载明内容域名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