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机构推介时有哪些明显的禁止行为?
根据基金从业相关法规,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以下有关私募机构推介时明显的禁止行为条文。投资者在投资时要注意辨别,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1.公开或者变相公开推介。由于私募基金的募资是非公开、面向特定对象的,所以直接或变相的公开都是不允许的。
2.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对象募集资金,或者为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借贷等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便利。
3.推介使用的材料包含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以登记备案、金融机构托管、政府出资等名义为增信手段进行误导性宣传推介。
5.向投资者宣传的投向与合同约定投向不相符。
6.以口头、书面或者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固定比例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7.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保本”“承诺”“本金无忧”“保险”“避险”“收益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零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8.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9.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10.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11.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12.恶意贬低同行。
13.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
14.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基金推介。
15.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基金。
16.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17.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
18.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不得从事私募基金募集宣传推介,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前款所列行为。
以上是小编关于募集机构推介时有哪些明显的禁止行为的简单讲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本页面所涉私募基金内容仅对合格投资者展示!因擅自转载、引用等行为导致非合格投资者获取本文信息的,由转载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
本页内容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相关数据及信息来自基金管理人、托管估值机构、外部数据库,并可能援引内外部榜单、其他专业人士/或机构撰写制作的相关研究成果或观点,我司对所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及完整性不作任何实质性判断,对所涉产品/机构/人员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预测、保证,亦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或将其用于商业用途。转载、引用、翻译、二次创作(包括但不限于以影音等其他形式展现作品内容)或以任何商业目的进行使用的,必须取得作者许可并注明作品来源为私募排排网,同时载明内容域名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