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冷静期,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一个资金募集的必备环节和程序。
投资冷静期,是指投资人在与管理人或募集机构签订基金合同后,如反悔可随时要求解除合同的一项程序保障。它的实质是赋予投资者可以吃“后悔药”的权利。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投资者在冷静期内有权提出解除基金合同。
投资冷静期起算时间
投资冷静期,起算时间是从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客户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在颁布的新规中,销售机构还需要对投资者进行回访。客户在回访确认成功前是有权解除合同、把钱拿回来的。
投资冷静期与确认回访
确认回访,是指在投资者的投资冷静期满之后,募集机构从事基金推介之外业务的人员以录音、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回访。该过程不能出现诱导性陈述,且必须发生在投资冷静期满之后,否则无效。
如果回访确认不成功,即投资者在冷静期后不确认基金购买,则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划转至相应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管理人也就不得投资运作该项资金。
总的来说,投资冷静期的设定,是针对此前私募业的一些乱象而提出的。同时,由于私募投资的风险较高,投资冷静期在一定程度上能为投资者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避免其因一时冲动而盲目投资,尽可能避免造成资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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