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例从基本原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下面展开介绍,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
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是什么?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是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首部行政法规,于2023年7月9日由国务院第762号令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基础上,补充了针对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与《证券投资基金法》形成互补,初步构建了体系健全的私募基金法律规则体系。
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或者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依法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的情形。
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有哪些亮点内容?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亮点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全面夯实私募基金法治基础
条例明确将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等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均纳入调整范围,为私募基金行业提供了更加充足的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
2、完善私募基金监管制度
条例在总结监管经验的基础上,着力推动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它强化了源头管控,禁止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金,禁止突破人数限制,禁止公开宣传推介,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
3、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
条例对创业投资基金作出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管安排,比如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在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主要从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等。
4、支持发展与强化监管并重
条例既对私募基金“募、投、管、退”提出全链条监管要求,又强调发挥私募基金行业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作用,做到支持发展与强化监管并重。这有助于推动私募基金行业在规范发展的基础上,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5、强化风险防控
条例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管理私募基金并进行投资,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财产应当由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建立托管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隔离机制,保证私募基金财产的独立和安全。私募基金财产不进行托管的,应当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6、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责任
条例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不得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持有一定比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这进一步强化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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