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在会上表示,应当加强对基金业的监管,避免在发展过程中重犯发达国家在金融危机中暴露出来的错误,尤其是她指出当前应对私募基金实行适当监管。
吴晓灵提出,应按基金募集的方式确定监管的松紧度。对公募基金应该实行严格的监管,以保护小投资人的利益;对私募基金可以实行适度监管以保证市场应有的灵活性。她特别指出,私募基金募集对象应该是有风险识别能力和有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人,监管重点应是对合格投资人的界定和募集份额的限制。
她建议建立投资管理人证书制度的设想,凡从事代客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管理人必须持证从业。而监管部门在核准成立公募基金管理机构时,既要看机构一定的资本投入,更应看机构是否有最低数额的持证投资管理人。
在私募基金的第三方强制托管问题上,吴晓灵表示,除承诺制募集资金账户外,其他资金账户实行强制托管更有利于保护投资人利益。
吴晓灵最后提议,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应该以外部性、系统性作为标准,尽可能降低监管成本。对于公募基金的监管,应侧重于对管理人治理结构、风险控制、从业人员素质和诚实守信义务的监管。
对管理人发起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是成熟的产品,最好采取事后备案的方式,而一些创新型产品可以实行核准制,如此可提高市场灵活性,提高监管效益。对管理人发起的私募基金,它的投向应该由投资人与管理人通过合同约定,其产品应该采取事后备案的方式。但如果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量超过一定规模,对二级市场会有影响的私募基金应到证券监督机构去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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