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金证券主力,金融界网站独家网络支持的“第二届中国最佳私募基金评选”今日在京举办,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女士在会上表示私募基金需要更加明确的法律规范。以下是讲话全文:
吴晓灵:我今天接到大会的邀请非常高兴,我也愿意借这样一个平台来谈一谈我对中国私募基金发展的一些看法。给我的会议邀请刚开始看到的题目是 “阳光之路,我们同行”,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标题,所以我就按照这个题目来谈一点自己的想法,我的题目叫“为私募基金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阳光之路,我们同行”,是在呼唤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什么叫私募基金?实际私募基金本身所规定的、所定义的是一种钱的募集方式,是通过向特定的少数人来募集资金这样一种方式,而我们平常所讲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描述的是把钱募集来了以后它的投向、资金的运用方向,本级是募集的方式,第二级是投资的方向,第三级是投资的风格。比如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中有一种投资风格比较激进的就是对冲基金,所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涵盖着对冲基金,但不一定所有的证券投资基金都是对冲基金。根据它的投向,股权投资基金可以是投向早期的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也可以是风格比较稳健的在企业成长的中断时候介入的,可以是并购基金等等。所以我想,基金第三层次的概念就是投资的风格,我们今天年会最大的概念就是中国私募基金,但是我也知道今天到场的更多的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司,而且大家在寻找阳光之路的时候更多的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有了私募基金的生存空间,但是在“法无规定不可为”的理念下,私募基金需要监管部门有一个明确的说法,现在有很多的基金,刚刚主持人已经谈到了,从2000年以后私募基金已经走进了人们的视野,现在为止可以以投资公司的名义也可以以投资顾问公司的名义或者以合伙企业的方式来进行私募基金的投资,无论你是投资于证券还是股权,只要你的募集对象人数不要超过200份,应该说你就没有撞到法规的红线,但是在中国,即便是有了这样一个法律环境,我们的理念从来都是说,我不让你干的事你就不能够干,我们很多的机构就会有一种担心,不知道什么时候就会被说成是非法的。特别是在募集资金方面,有些人刚开始的时候其实是作为投资来参与到基金当中的,但是一旦投资失败了之后,很可能有些人不愿意来承担风险,最后就有可能导致纠纷,特别是有一些资金募集的时候有不当的宣传,明中、暗中承诺了一定的回报,而达不到回报引起纠纷的时候,很容易被归为非法集资,因而罪与非罪的界限,必须通过法律给予明确的界定。
阳光私募的提法是在表达一种合法生存的期望。监管部门对基金信托的规范增加了明确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和私募基金法律地位的紧迫性,我想大家的阳光私募都是在做什么事情呢?就是说我在法律上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我现在借到信托,以信托的名义募集资金,然后我作为一个资产管理公司管这件事情,阳光私募基本上是走了这样一条道路。我们实际应该说搞私募基金投资的时候,最主要的是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对少数人募集资金形成了下面的基金,一个公司可以管多个基金,真正募集的人和管理的人应该是这个管理公司,但是我们现在的法律没有给私募基金的管理公司以明确的合法地位,为了在罪与非罪之间把自己变得更加清白一些,所以大家只好借信托,信托当的什么呢?信托只是卖了一个壳、收了管理费,给基金管理公司一个合法的募集资金的渠道。银监会已经看到了,信托投资公司的本业就应该是自己来替客人管理资产进行投资,把钱信托给你,你去投资,作为管理公司是信托投资公司的本业,但是我们的信托投资公司由于长期以来市场定位不清,主要的武功被废掉了,给别人当了一个平台。现在银监会已经看到了这个趋势,所以就在不断的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一定要让他变成真正的资产管理的人,而不能够仅仅当一个平台,在这样的情况下,所有其他的私募基金要想借道的话,我认为已经有了困难了,但是私募基金对于我们国家的发展无论是证券市场、股权市场,狭义的证券二级市场,广义的证券包括还未上市的证券,对于整个市场来说私募基金是非常重要的。刚才李扬院长已经对私募股权基金做了充分的论证,私募的证券基金其实也是有作用的,因而要给管理私募基金的管理公司、他们募集的私募基金一个合法的法规地位是当务之急。_ueditor_page_break_tag_
第二个问题,铺就阳光之路要从宣传、自律和立法三个方面努力。
宣传,就是要让更多的人了解私募基金的作用和防范风险的方法。如果说2000年的时候中国人才刚刚知道私募基金,到了现在08年和09年,很多人又知道了私募基金在这次金融危机当中暴露了很多问题,这种时候,尽管中国的私募基金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对它的进一步发展,社会上不是不存在着疑虑的,要想在法律上给大家以合法的空间,也不是没有阻力的,因此我想,最主要的是要加强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私募基金的作用和防范风险的方法。私募基金的作用是什么?最大的作用就是代客资产管理,基金是资产管理的一个重要方式,由专家替富裕起来的人、金融知识又不是特别全的人,替他们来理财。
作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我认为最大的贡献在于为市场提供了市场不同风格的投资人,如果一个市场大家的取向都是同一的,那就是一个单边倒的市场,只有特同投资人,有不同的风格,才有可能形成交易,否则大家都看多,就没有人揭牌,大家都看空,也没有人揭牌,只有看多、看空的人都同时存在,才有交易。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它基金的投资风格,有可能和其他的基金、和其他的投资人,对市场有不同的判断,因而不同的投资人可以活跃市场,只有活跃的市场才能够发现价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大的作用,是在于培育企业的成长,而且提升企业的价值。培育企业的成长就是在创投、风投的阶段,帮助企业出生和成长,在产业发展的阶段产业基金、并购基金,这时候是通过并购的方式提升企业的价值,刚刚李扬院长讲的非常好。这就是股权基金,重要的作用在于培育企业和提升企业的价值,也在为二级市场提供源源不断的优质资源。
这些基金对资本市场的发展有很大的作用,但是也有风险。这次金融危机充分暴露了风险,风险来自于什么地方?不在于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向,而在于它的刚杠杆率,如果我们能够限制这些基金的高杠杆,要真正的向有钱的人、懂风险的人、会控制风险的人来募集资金,而不要有过大的杠杆的话,研究私募基金的监管重要的是要控制它的融资范围和杠杆率。
自律,用自身的努力创造信誉资本。前两天我参加了一个国际研讨会,这个研讨会上有一个麻省理工学院的经济学家,他是印度人,叫阿比吉特?班纳吉,他讲到了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知识分子所创造的信誉资本。印度国家的教育非常发达,培育了很多知识精英,但是这些人在政府机关里、在社会上没有什么用武之地,后来他们开使用自己的智慧去做一些软件或者一些不需要多大场地凭自己的智力能做的事情,当时在国内他们的产品卖的并不太好、价格也不高,但是由于他们的高素质,使得他们产品的品质非常之好,在国内没有卖出好价钱,但是在世界上赢得了产品质量好的信誉,于是这就成了他们的资本,很多的企业当他要降低生产成本的时候,当他要服务外包的时候,就想到了印度的这些高知识的人。我想私募基金这些管理人就是高智能的管理人员,是以自己的知识和人力资本来创造财富的,因而,要用自己实际理财的结果来创造信誉资本,我们现在社会上上个世纪80年代、90年代以后才对私募基金社会上给予关注的,而私募基金的真正发展无论股权还是证券,都是在上个世纪金融危机之后40年代、50年代就有了,他们二三十年的蜇伏和创业,赢来了后来的声誉,所以我想所有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员,必须以自己的信誉来创造未来的社会地位。
立法,要明确社会认可的行为规则和界限。我想私募基金在世界上已经有了七八十年的发展,中国也有了将近十多年的发展,在这个过程当中,已经有了很多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他们也管理了很多的私募基金,应该给他们以合理、合法的地位,九届人大王连洲先生主持的《投资基金法》,就曾经给所有的投资基金一个法律地位,但是当时由于大家对基金的概念认识不是特别清楚,对私募基金的认识也不是统一的,也认识的不够,因而没有达成共识,把一个《投资基金法》变成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尽管如此,从04年《证券投资基金法》生效以来,已经促进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公募基金的发展,也使得大家对私募基金的认识有了进步。刚才大家看到的那个短片已经概述了我们国家私募投资基金的成长过程,到了今天我想应该给这些人一个合法的地位、一个明确的说法了,这个说法并不是说严格的规定怎么管它。
大家知道私募基金很长时间内是在监管豁免条款下生存的,尽管这次金融危机后很多人提出要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但是这些监管不是我们所想的审批,而是信息的透明,因而我认为,我们要投资基金的立法,就应该在三个方面来进行工作。_ueditor_page_break_tag_
第一,要明确的界定公募和私募。我们国家散见在各个监管文件中有公募和私募的区别,就是超过200个人,但是对特定对象的资质其实是有不同的规定的,有的规定的是5万、有的是10万、有的是100万,对特定对象规定的标准是不一样的。而且什么叫公开?什么叫非公开?也是不太一致的。现在证监会在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当中明确了公开的形式,就是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者是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电脑终端、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这些都认为是公开的一种募集的方式,就是公开在宣传。我想公开的募集其实就是,除了你的对象是要特定的之外,你的方式也必须要合规。为什么要做这样的规定?大家听了以后可能觉得太苛刻,我想这样明确你的宣传方式的目的,就是要让投资人更好的了解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也让管理人要更好的了解你的投资人,最好是面对面的来相互加深了解,这样才能够做到风险可控。
第二,明确监管方式。对于公募的,因为涉及到了社会公众的利益、涉及到了小投资者的利益,因而对于公募基金我们要式行严格的监管,在原来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当中已经做了很多的规定,当然还有完善的余地。而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我想应该是更多的采取适度监管的原则。什么高适度监管呢?就是如果说私募基金管理的资金不涉及到量不是特别大的话,主要是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如果管理的量不是太大的时候,我觉得不必管它去,但是如果管理的量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对于二级市场就有可能有比较大的影响,这个时候其实监管当局应该有所知道,知道就是备案,让他知道有这么一个基金,他们募集了这么多钱,要在一级市场上活动。大家可以知道,美国的众议院和美国政府都提出了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就是说金额达到多少万元以后就要到证监会备案,众议院提的是 100万美元,政府提的是300万美元,对于中国来说,我觉得应该按照中国的情况合理的来界定这个金额。所有的评判标准,就是要不要严格监管,它的标准就是能不能够引起系统性风险,会不会有大的外部效应,这是第二个方面。
第三,明确信息披露。这个信息披露我想是两个方面的,一个是对你的投资人,因为是私募,就要在你的私募范围之内让投资人了解必要的信息,如果你的资金量比较大,有可能对社会产生潜在的外部消息或者系统性风险,监管当局也可能需要有知情权,在多大的范围内知道法律当中也应该给予规定。
总的来说,我们对于在立法方面给予私募基金以合法的地位并不想把这个工具管死了,而是要给它一个明确的界限,给它一个合法生存的空间,更好的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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